为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重大疑难事项,方便群众办事,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(国土资规〔2016〕6号)第1条第10款第4项的相关规定,经局党组研究决定,建立不动产登记会审制度,成立不动产登记会审制度办公室,研究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